强加给李洪志师父的敛财罪名。这里请看一个证据,关于过去师父办班交税和捐款的证明。
来自《唐奇文集》
揭露长春少数人的阴谋。
5、“材料”中说李洪志老师办班“未纳分文税款”,这也是完全违背事实的。
法轮功一九九二年五月开始传功,立即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汇报了传功的目的、内容,得到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领导的肯定。在北京多次办班都是由气功科学研究会主办,多次有领导讲话总结,
批准为向全国、全世界推广的好功法,并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由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主办的学习班由主办单位纳税。后来法轮功办班不断积累经验,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
与承办单位一方都有正式协议。由于地区不同,税收规定也不一样,因此,分会把办班的总收入分成,给承办一方增加了10%,即提高到40%,这样,就把我们分会该交纳的税金都由承办一方同时交纳。
这种做法,承办一方也很高兴。其它各期情况不同,也都注意了纳税问题的处理。
按李老师制订的规定,办班的全部收入都用于功法的理论研究、科学试验和基地建设等等,不归李老师个人所得。帐目由分会管理,任何人不能使用这笔款项。这些规定和做法,赵杰民都知道,
在长春办班时,就是赵杰民经办的。
李老师从1992年5月起,专职做传功工作,因此,他本人的传功费用、生活费用都在功法建设费中报销或由分会安排生活。
法轮功办班十天一期,新学员收费人民币四十元(折合5美元),老学员收费人民币二十元(折合2.5美元),这是全国气功办中收费最低的,因与当时社会上其他班收费标准形成很大反差,
各个气功师都提意见。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多次要求李老师提高学费,但李老师为了照顾学员的经济能力,一直坚持不提高学费。
6、“材料”中说李洪志老师办班收入除支出微微了了之外,完全装入个人的腰包里,分文没有捐献。
我们在这里也澄清一下事实。
在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老师在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作了一场气功科学报告,收入4000元,全部捐赠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在1994年5月14日、15日,李老师应邀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行捐赠报告会。在北京公安大学礼堂作了两场气功学术报告,收入近6万元,全部捐赠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时将他的专著
《中国法轮功》1000本,捐赠给基金会代赠各图书馆。价值为6600元。
在1994年8月27日,李老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办班,收入7000元,也全部捐赠给该州红十字会。这些捐赠都是有帐号、有证书可以证明的。
此外,在公安大学李老师的报告会上,有两位不透露姓名的人士,被李老师的修炼法理所感动,一位人士当场捐赠10万元,另一位捐赠1500元。
李老师不但多次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而且对见义勇为人物是崇敬的。1993年8月,由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基金会邀请李老师在会议期间
给这些先进分子提供气功康复治疗。这一邀请,当即得到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张建秘书长、管谦副秘书长、功理功法委员会费德泉主任的大力支持。8月31日李老师带领一批弟子为百名代表治病。
8月31日公安部致函中国气功科研会表示感谢。函中说:在近百人的治疗中,除一名轻微伤患者没有明显感受外,其余全部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明显疗效。
1993年9月21日《人民公安报》刊登了北京市公安局李晓津副处长拍摄的李老师一幅咨询照片。照片说明中有李老师的话:“凡是经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确认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都有资格
获本功法的免费咨询。”1994年5月16日,中国《法制日报》引自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周诗裳先生的话说:“李洪志先生传授的中国法轮功所倡导的功德观,是同本(基金)会的宗旨一致的。”
不难看出,李老师对见义勇为者的态度是支持的,每个正直的人都会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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