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开宗明义第一条清清楚楚的写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谓任何“港独”的言论和行径,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更不必说以“港独”为“使命”建立的“非法组织”。说其非法也并非是空穴来风的乱言,陈浩天自己也承认“港民党”现时未有注册。依惯例本港政团会以公司或社团注册,根据《社团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地社团须于其成立后1个月内,向警务处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否则每名干事即属犯罪。
陈浩天称,曾以“香港民族党”及“Hong Kong National Party”名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他辩称,未成功是因“政治问题”,被有关方面拒绝。区议员、律师陈曼琪表示,公司注册处拒绝接受“港族党”申请是合法的,因为此组织宣扬“港独”已属违法。她表示,《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列明任何人企图或准备作出煽动意图,引起憎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激起对其离叛等,即属犯罪,故“港独”是违法行为。
有评论认为,“香港民族党”鼓吹和煽动“港独”,企图让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条文,而且触犯香港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必须予以强烈谴责和依法追究。该评论还呼吁,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对“香港民族党”,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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