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炎黄春秋》杂志社起诉主管部门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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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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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杂志社起诉主管部门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6-07-29 09:16:03   来源:[url=]昆仑策网[/url]   作者:昆仑策网综合    点击:100


  


  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不受理炎黄春秋杂志社对中国艺术研究院的起诉,为炎黄春秋杂志社改组——这个当今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一件大事,画上了一个分号。作为历史虚无主义大本营的旧炎黄春秋杂志的瓦解,意味着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取得了一个重要的战役性胜利。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斗争远没有结束,斗争正走向更高阶段的开始。
  从炎黄春秋杂志社的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发布公告,调整炎黄春秋杂志社领导班子;到炎黄春秋杂志社旧的领导班子发公告不接受调整,并接受外媒采访扬言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起诉,整个事件历时不到一月,已杜导正为首的旧炎黄春秋编辑部大势已去,炎黄春秋编辑部的改组将会按照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部署顺利进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炎黄春秋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后小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杜导正,社长。
  委托代理人莫少平,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锡奎,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炎黄春秋杂志社起诉称:2016年7月13日,《炎黄春秋》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通知起诉人,终止双方签订的《中国艺术研究院与炎黄春秋杂志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撤换领导成员,撤销机构设置,起诉人认为,中国艺术研究院上诉行为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国艺术研究院单方终止《协议书》的行为无效;中国艺术研究院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书》;中国艺术研究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是起诉人的主管主办单位,该争议系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主管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炎黄春秋杂志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