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人、儿童等主体的权益保障,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特殊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另外男女平等,本身也是平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首要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而妇女权益保障,也同样是世界各国宪法和相关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
但在农奴制、政教合一体制下的旧西藏,妇女处于整个社会的底层,如“旧西藏通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其中,妇女被列为低等级的人,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低层的贫苦妇女。杀人赔偿命价律中妇女的赔命价相当于草绳一根”,另外在旧西藏的法律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基本处于被忽视乃至被奴役的地位,“妇女与牲畜并列,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可以被当作礼品赠于他人”。至于政治参与权,更是无从谈起。在奴隶制下,女性农奴被农奴主强暴、或者转卖、抵债都层出不穷,这无疑是当时农奴主对西藏妇女权益的侵犯、践踏的一个真实写照。因此,在旧西藏,妇女从整体上缺乏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民主改革后,一方面废除了农奴制对妇女的束缚,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妇女的知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广大西藏妇女,正是在民主改革之后,才获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项权益,也才真正得到保障。
寺院“拉让”将农奴次仁多吉、贡桑(女)和宋布尺(女)送给扎沃寝宫为仆的加印批文
所以,无论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首要权利的平等权,还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权、以及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文化权利,乃至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在旧西藏农奴制、僧侣神权统治下都缺乏保障。
而上世纪五十年代雪域高原上的这场民主改革风潮,其在世界人权史上也由此取得了堪与一百年前林肯废除美国南部农奴制相比的的重要意义,如果考虑到美国内战之后虽然颁布了宪法第14修正案确认黑人与白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解决黑人的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即使是政治权利的行使在具体运作中也受诸多限制,而黑人妇女的权益保障更是无从谈起的话,那么,上世纪五十年代西藏地区民主改革作为世界文明史上一场史诗性变革的意义就更值得我们铭记。
被砍掉手臂的西藏农奴
四、政教分离: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
在西方国家少数政客的“西藏问题”话语中,“西藏问题”被化约为一个人权问题尤其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但是他们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即
旧西藏的地方政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而是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赖以行使和得以保障的必备前提——政教分离问题。而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则是区分一个政治体制是现代还是前现代的重要标准,同时,政教分离也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教分离,英文表述为“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是现代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另外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
从本质上来讲,政教分离要求国家权力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宗教与政治无疑是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中也不乏宗教与政治权力紧密结合甚至宗教直接异化为政治权力、居于世俗权力之上的现实,也常有统治集团试图通过宗教来为自身的统治和政治行为进行合法化论证、或者把宗教作为进行政治整合的统治意识形态。如欧洲中世纪,许多国家实行的即是政教合一体制,教皇权力凌驾于欧洲各公国国王权力之上,并为了扩大教权而不时挑起各国之间的纷争;各国内部政治斗争中也不乏教派之争的因素,不同教派、教会之间的战争也是连年不断,如尼德兰革命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都是以教派纷争为背景的。因此,正是由于欧洲中世纪时期政教合一的教皇政权对于欧洲诸国政治的粗暴干涉、热衷发动“圣战”、镇压宗教异端、反对科学技术创新,进而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惨痛教训;当时的天主教士阶层自身也是腐化堕落、穷奢极欲,而教权的存在也不利于欧洲兴起诸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因此,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纷纷展开对政教合一体制的批评,并主张教权与政治权力分离、各教派一律平等。
1689年,英国颁布《宽容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内部平等。而美国的先民们正是由于饱受宗教与政治纠缠不清导致的宗教迫害才奔赴新大陆,因此,在1791的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正式阐明了“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的法律”的政教分离原则,其后,美国在其宪法实践中又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宗教活动不享有违反法律的特权等“政教分离”的具体标准。而在天主教曾经享有诸多政治、经济特权的法国,教士们享受的特权本身即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广大法国人民无法忍受的一种象征,最终导致了大革命的爆发,大革命进程中广大农民拒绝缴纳什一税,夺回被教会侵占的土地和财产的现实,也促使制宪会议开始着手从宪法体制上解决宗教问题,随后通过了废除教士们的征收什一税特权、教会财产由国家处理的制宪会议法令,而政教分离原则,也成为法国宪法史中被贯彻得非常彻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他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现代国家构建,均是建立于宗教权力在政治领域的退场基础之上,也均在其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
可以说,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政治体制实行的都是政教分离原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本身即可视为政治体制是现代还是前现代的一个判断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