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所谓“司法独立”的仅仅是幻想
西方所谓“司法独立”,其实是利益集团的斗争和互相倾轧的产物,而且一直受王权和金权钳制,无论是最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还是实行司法独立最为彻底、最为典型的美国,各种政治势力始终保持着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
(一)司法权只是主权者的仆人在中世纪,国王拥有“王室司法权”,教会拥有“教会司法权”,贵族拥有“领主司法权”,城市的工商业行会则拥有“行会司法权”。司法权已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起。
到了近代,即便是最早发生工业革命的英国,司法独立同样仅仅存在于纸面上,查理一世征收“船税”的“汉普顿案”中,法官对王权的谄媚被体现的淋漓精致。在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之时,法官们也泾渭分明的分为保王党和议会派——31.8%的法官成为保王党,特别是12名中央法院的法官(全国仅12人)全部成为保王党;52.1%的法官加入议会派;保持中立的法官仅仅占1.4%;立场不明的法官占比为14.7%。而且支持保王党的法官多来自于中部和西南,东南部的法官则更多支持议会派,而这一布局与整个议会两大阵营的势力范围分布基本吻合。一些法官表面上反抗王权,以维护司法独立,其背后的实质却是屈从于自己的政治立场与政治倾向,法官及司法权始终从属于政治势力。
在“光荣革命”之后,虽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法官独立——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就可以保持终身制,但“品行端正”的判断条件和标准,以及判决人选的确定始终是一个问题。而且就在新法官获得法官独立之时,旧法官却被以革命的名义全部撤换,这就带来一个悖论:新法官的“独立”是以牺牲旧法官的“独立”为前提条件,这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公然否认旧法官司法独立性。
此外,“光荣革命”之后法官和司法权并未实现独立——
“光荣革命”的本质,是王权与贵族以及新兴资产阶级争夺国家权力的革命,是“议会主权”取代“君主主权”的革命,法官和司法权仅仅是从过去依附于王权,转变为依附于新的主权者——议会。换言之,主权者依然是法官和司法权的“主人”,变化的仅仅是“主人”的身份。
(二)政治、金钱、种族等因素影响审判在被一些人宣传实行司法独立最为彻底、最为典型的美国,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表象下,往往是各种势力的博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蔡斯弹劾案从结果上看,赋予了联邦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和巩固了法官独立的地位,但其本质并非决策者们的“理性设计”,而是美国政治势力之间的勾心斗角与妥协退让。
即便到现在,美国司法审判也很难逃离政治、金钱、种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笑柄。允许联邦法官“将其政治上的忠诚带入法院”——即使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不要求脱离所在政党,这使法官有着强烈的政党认同心理——有的法官虽然已衰老到不能出庭的程度,也要“坚持”到自己所在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入主白宫,以防止自己政党的“利益损失”。
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花费1000万美元邀请豪华律师团、刑侦专家团为自己脱罪,使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在一系列警察枪杀黑人案件中,白人警察即便是打光弹夹中的子弹将手无寸铁的黑人击杀,在法庭上亦能被无罪释放,而华裔警察梁彼得却因枪支走火,子弹击中墙壁后反弹击中黑人致其死亡,被裁定过失杀人罪......
因此,西方所谓的“司法独立”,仅仅存在于形式上,或者仅仅存在于西方官方宣传和某些人的幻想中。在实践中,司法权往往受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
诚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非某些人偷换概念,以鼓吹“司法独立”为名实现自己政治野心的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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