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扼杀了国人的公德意识,人性良知和博爱精神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
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更甚的,他还可以在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的同时骂别人贪污。
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能干”两字来自解。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爱有差等”既表现在上下的等级性差异中,也体现在远近的亲疏性差别中。后者即是以自我为中心,按亲疏程度确定道德义务实施范围。这样,尽管从理论上讲,儒家由亲情网络组成的宗法社会是“没有边界”的,但对每个伦理主体来讲,其仁爱行为的实施却是内外有别有边有界的。
亲既毕,爱即止,道德即失效。因此,国人对所谓“五服”之内的长辈或同辈亲戚,即便是心存芥蒂,也要作仁爱秀,否则,便要遭到“六亲不认”的道德舆论鞭笞。但对这“五服”或“六亲”之外的陌生人呢?国人则理所当然要漠然待之了。这就是“路有不平,漠然视之”的根本原因。
非我族类,必有异心,岂能施以仁爱!这就是爱不爱亲情分,换成文革语言,就是“爱不爱阶级分”。曾有句名言“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阐明的也是这个道理。既然爱必须“有缘有故”,那么,国人对陌生人的痛苦麻木不仁,甚至对异己分子无情打击便很正常了,因为那很可能被私德所纵容!
至今有人提及文革情景仍不免诧然并不得其解: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怎么能一夜间便丧失人性自相残杀起来呢?年轻学子们怎么能抡起皮带即刻成匪,将自己的老师和同学活活打死呢?其实,这种法西斯暴行滋生的土壤恰恰在仁爱非爱传统中。
缺少人权意识、人道精神的中国人,一旦离开原有情缘伦理规范的约束,其良民角色向刁民或暴徒转化,几乎是毫无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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