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不如猪粪——再谈《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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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猪粪——再谈《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杨支柱/文  




2014年3月12日下午,我当不速之客去北大法学院给易富贤捧场,深感北大法学院的教授们大多仍都把限制生育自由视为天经地义。特别是甘超英,他说生育权只能是平等权,不能是自由权。去年10月22日我去北大法学院“公众参与论坛”当嘉宾,对王锡锌教授也有同感,只是王锡锌的角度更强调政府限制生育自由的权力——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其他高校法学院的教授们也差不多。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留德博士张龑说限制生育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还说不能允许张艺谋这类富人享有生育特权。当一个人说某人生了几个孩子是特权时,他的前提显然就是:生育自由作为人权是不应该存在的。首都师范大学的郑贤君则说,要区分独生政策和计划生育,前者走极端是权宜之计,后者有必要长期坚持。 

 “计生恶法”这样的提法其实太抬举计生领域“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了,也高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它们不配称为“恶法”,因为不仅仅是内容不正义,而且根本就不具备法的技术特征。北大法学院与会的教授们和他们请去的法学专家没有一个认可“计生恶法”这样的提法,却不是因为它们缺乏法律的技术特征,而是因为他们基本认同这些“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与会的黄文政和易富贤,甚至李建新和穆光宗,大概都认为计划生育是邪恶的,至少认为1980年代以后的计划生育是邪恶的,但他们均非法学专业的人。除了姜明安老师观点不明外(自称没有研究,认为应当自由讨论、民主立法)、沈岿说话全是疑问句外,观点最“激进”的湛中乐教授也认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历史合法性,只是他认为计生系统对公民人身的直接强制违法,人口形式变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彻底修改,名为“生育服务证”的生育行政许可、实践中已经演变为巨额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和因为生孩子而开除公职的做法应当叫停。湛中乐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写的文章很多,常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所以我对他的概括可能不准确。我感觉他对人口政策和立法的意见概括起来无非是两条:一孩变二孩,对多生的严惩和收费改为对少生的重奖和“失独”的救助。


  恐怕也不只是北大法学院或法学院才这样。搜集一下所有高校教授涉及到计划生育问题的言论计就会清楚:中国的高校是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影响最深的地方,教授们维护计划生育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职业。我所接触过的其他群体的人,如律师、媒体从业人员、中小学教师、企业白领和所谓“农民工”,反对计划生育的人占比都远高于高校教师。高学历者更容易产生“剩男”、“剩女”,跟教授们的言传身教是有关系的。 


 就生育文化而言,高校是计生系统本身以外沦陷程度最深的敌占区堡垒。要说医院受计生的影响在政策层面比高校深,但我感觉事实层面不是这样:2000年天津市儿童医院黄敬孚率先在全国政协提交了二胎提案,2004年以后扛反计大旗的易富贤是旅居美国的妇产专家,给我两个女儿接生的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杨孜教授主动说服我妻子打消了生老二时顺便结扎的念头。

[ 本帖最後由 XZJZZN 於 2014-4-6 08: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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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6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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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让我联想到3月8日我的十几个研究生同学聚会时卫星先生说的一句话,“我常常想,要是能把北大的文凭还回去、把那几年时间退回来就好了。”我当时就跑到桌子对面敬了他一杯酒。现在北大的教授们基本是我们的同辈,有师兄、师姐也有师弟、师妹,不过当年我们的老师,道德勇气也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学术水平则可能更差。同样的体制吸引和接纳同样的人,这没什么好奇怪的。总的印象,在计生问题上,法学界年轻的一代比年龄较长的一代更官方观点;特别是海外留学回来的洋博士比土博士和土硕士(年龄都很大了,否则进不了高校)更官方观点,几乎都是外交部发言人那一套。

  话虽如此,在北大三年也不是毫无收获。那时课程松,自学时间多,我在北大三年看了许多杂文、杂书,加上长期跟龚祥瑞先生当跟班潜移默化形成的法治理念,这使得我可以通过卖文维持温饱,此其一。那时候硕士不多,北大的民法硕士拿到别的高校还是可以唬人的,尽管我跟李由义老师(1990年初去世)、李志敏老师没学到多少东西(主要是因为我自己读书杂乱),却可以凭这个学历谋到一份高校教书的工作,此其二。同学情谊虽然比本科同学要差些,但作为跨学科读研的人,跟本科同学已是外行,在同行中有这么几十个同学,还有两位李老师先后指导过的师兄(姐)、师弟(妹),当然也是这三年之功。尽管我不靠同学吃饭,但在同行中有几十个同学、同门总比认识不了几个人感觉要好得多。因为多年给龚祥瑞先生当跟班,也认识了不少同行。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我去“北大分校”(全称为“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工作是上届同专业的楼建波(他是魏振瀛老师的弟子)的夫人刘燕提供的信息,我后来调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姜明安老师推荐的。这两次工作中间名义上是律师实际上卖稿(包括译稿)为生的一年是杜钢建老师和陈小平老师给我开支的,他们都是我在跟龚祥瑞先生做跟班时混熟的,姜明安老师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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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昨天我是不速之客,并非自谦。我感觉没被当场轰出会场,大概已经是看易富贤从美国远道而来的面子了。其实我有预感: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很多教授过去都跟我很熟而且也知道我对计划生育问题很上心——他们中间我送过《火眼金睛看计生的人》大概不下一半(整个北大法学院我至少送了30本),他们也知道我和易富贤是什么关系,他们不请我去本身就说明了问题。本来他们邀请的人围着桌子坐,我在外围找了把椅子坐下了;沈岿非要我坐进第一圈去,说是方便发言,我才进去了。议程表上田雪原、易富贤和湛中乐发言30分钟,其他被邀请的人发言10分钟,旁听者发言只给3分钟。因为湛中乐和姜明安老师都在讲话中把我作为当事人提到过,湛中乐还在他发言前特别跟我划清界线,说像杨支柱那样完全否定计划生育他是不赞成的,所以我很想说几句,让与会者明白我跟他的观点的区别所在。当名单上邀请的人都做了10分钟发言后,接替沈岿(有事跟姜明安老师提前走了)担任主持人的甘超英说前面的专家节省了10分钟,我第一个举手,但是甘超英故意假装没看见,宣布把这个发言机会给了跟我同去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伏创宇博士。伏创宇讲完后甘超英说现在进入自由发言阶段,我再次举手抢到说话的机会。我尽量缩短我的讲话,但还是没说完就被甘超英制止,我加大嗓门又说了几句,草率收场,估计总共用了3分20秒时间。然后有一个女记者提问,田雪原根本就是顾左右而言他说了一通别的,还是黄文政出面回答了她:“社会抚养费”应该还本付息给被征收人。再往后有个自称来自湖南在北大旁听了五年的男生说了几句,大意是赞同易富贤的观点,然后甘超英就宣布会议结束了。所谓自由发言时间总共估计不到10分钟,分明就是不希望有任何人自由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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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6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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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要开关门会议那是人家的自由,我可能确实不该去,去了不应该接受沈岿的邀请坐到内圈的专家席上去。但是他们在讨论中不止一个人一次次地提到我,湛中乐甚至一开始发言就跟我划清界限,然后又拿我生二孩的事当案例讲,却不给我说话的机会,身为同行和老熟人(二十年前湛中乐、沈岿都是龚祥瑞先生的跟班,只是他们不像我那样可以跟龚先生家喝酒到半夜,然后在沙发上睡觉。),我认为这样做是很不合适的。

  宣布会议结束后甘超英说请嘉宾和所有应邀与会的专家去餐厅吃饭,我又不是应邀的专家,正在犹豫,湛中乐过来了。他是来跟我旁边的人说话的,但先数落了我两句:“杨支柱你作为当事人观点偏激一些可以理解,但有些场合我看你就不必出面了。”他显然还对我几乎是强行发言了3分多钟耿耿于怀,丝毫没有留我吃饭的意思。所以他的博士研究生伏创宇(现在跟我算是同事)叫我一起去吃饭时,我断然拒绝了。

  因为昨天的发言过于急促,加上我普通话不好,可能许多与会的人没听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我昨天的发言书面再发一次;昨天因为时间关系来不及说的话,也顺便补上,没说透的也把它说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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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如猪粪

  我跟湛中乐教授在不少场合曾经是主张全面改变现行生育政策的战友,但是确实如他所说,我跟他观点不同。我不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历史地位的评价跟他完全不同,而且我也反对他的变计生强制为计生利诱的主张。

  我不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去是进步的、有益的或必要的,现在人口形势改变了它才需要大修改。一个本来的好东西因为形势变了就需要改变,这根本不是法学思维。法律规则是抽象的。如果今天的抢劫是犯罪,十五年前的抢劫就不可能是做好事!张龑博士说法律是保守的,这话我赞同。因为法是保守的,所以不可能那么快就由好的变成坏的,或十几年就需要进行几乎相当于废除的大修改。但是张龑对法律的保守性的理解是错误的。计划生育是古今中外都没有的,搞计划生育的思维可是人类历史上的大创举,是不能流芳百世就要遗臭万年的大手笔,哪里谈得上保守?只因为它已经被政府实施了,就要去维护,说这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我们的文化,这是对权力献媚,不是因为什么法学的保守思维。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都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这种外交部发言人的万能遮羞布在北大法学院的论坛上被公然用作论辩的理由,作为北大法学院过去的学生我感到废除悲哀。当这个万能遮羞布被用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时候,我相信在座的许多人都是非常反感的,为什么用到生育自由上就没有任何人反对了呢?实际上生育自由有其特殊性,它比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更不应该受到限制,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生育自由也确实更少受到限制——限制表达自由的国家不少,政府计划公民生育行为的国家几乎是绝无仅有。除了基于胎儿潜在的生命权限制母亲的堕胎育自由或者为了保障母亲的生命安全的必要特许大月份堕胎否定父亲的生育意愿外,我还真想不出可以基于其他的理由限制生育权。我认为只能基于跟生命权的冲突而限制生育权,而不能基于任何政府目的限制生育权。

  因为父母的生育权涉及胎儿的生命权。如果一个个新生命的出生需要政府批准,那么逻辑上政府就先于公民、高于公民了。这完全颠倒了法治理论中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应该是所有个人为了增进和保障人的自由幸福而创造的工具,生命决不能来自政府的恩准,否则谁是主人谁是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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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育自由的限制不但颠倒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还颠倒人与万物的关系。受孕的过程是绝对隐私,政府怎么监督?能把每个公民都变成演毛片的吗?那得多少公务人员来从事这一监督职业,而且还要加夜班,财政有能力承担吗?受孕之后,那胎儿在女人的肚子里,政府怎么干预?一干预就侵犯人身自由。至于孩子出生之后,固然干掉他(她)不再侵犯其母的身体与自由,但那不成杀人了吗?没法弄。学过民法的都应该知道,支配权的对象只能是物,对人不能享有只配权,只能享有请求权。政府直接支配妇女的身体,如强制上环、强制绝育、强制堕胎,根本就没有把妇女当人,更没把胎儿当人,跟劁猪性质上是一样的。

  即使是间接强制,如“社会抚养费”,也存在把人不当人的嫌疑。为什么要收“社会抚养费”,政府说是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这就是说孩子是社会的负资产。可是我们种过地的人都知道,猪粪作为农家肥还是正资产。所以根据计生理论,人不如猪,不但不如猪,还不如猪粪。根据计生理论,今天有一帮不如猪粪的东西在北大法学院讨论人不如猪粪这种价值观是否正确,结果有半数左右的教授们认为正确,这等于承认自己不如猪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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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大概可以对每个孩子每年根据公共成本摊派学费收卫生防疫费等专项费用,这种根据成本逐项收费我认为可以不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人与万物的关系问题;因为它不涉及对孩子一生是不是社会负担这样的负面评价,而仅仅是说你上公立学校或打疫苗政府要承担成本。但是“社会抚养费”不是这么收的,立法理由就说孩子是负担,而且孩子一生下来就要钱,甚至没生下来就要钱,很大的一笔钱。绑架孕妇或威胁要强制堕胎是一种全国流行的收费办法,湖南还为这种绑架专门发明了一个词并写进《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叫“终止妊娠保证金”,生了不退,也不折抵“社会抚养费”。这种收费法完全把女人的产道当成了政府修建的公路,不给钱不让孩子通行。计生站成了天下第一收费站,霸占妇女的产道,把妇女的产道当国有资产收过路费。像湖南那种搞法,更是过一次自己妈妈的产道被前后收两次买路钱,天下还有比这更阴损的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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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超英不承认生育的自由权性质,认为生育权最多只能是平等权。这就是说,政府如果规定30年无婴年,这30年里所有的人都不许生孩子,他也是能接受的。只要政府肯堕掉所有人的孩子,大概甘超英就能心甘情愿地堕掉自己的孩子。不过事实表明强制或强迫堕胎也不是万能的,1982-1991年间除了1984年外所有的年份计划生育人工流产手术都超过1000万例,其中1983和1991年更是超过1400万例,卫生部的这组官方数据还没统计未婚先孕偷偷去黑诊所做人流的和每年过百万例的药流。但尽管如此,这段时间“超生”的孩子还是差不多有1亿,而且绝大部分生在农村!甘超英教授那么强调平等,请问甘超英先生,把孩子分为独生儿(女)、非独生儿(女)和超生儿(女)、黑儿(女)时要不要讲一点平等?为什么对这些一贫如洗的多子女农村家庭要牵牛扒房,逼得数以亿计的人在他们人生的某一段时间只能像野人那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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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分为独生儿(女)、非独生儿(女)和超生儿(女)、黑儿(女)的做法是严重的歧视,是比美国民权运动以前的种族歧视还严重的歧视,迟早会遭报应的。但是主张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湛中乐教授,却主张加大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力度和对“失独父母”的救助力度。这显然是在强化基于计生政策带来的歧视。我在2014年3月5日的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独生子女家庭该不该获得更多优惠》,是批判莫言给国家计生委献计献策的,也完全适用于批判湛中乐教授。这里只引用一小段:“两个孩子甚至三个孩子先后或一起死于地震、洪水或溺水的也不是没有。这些家庭本来负担就重,又被政府征收了巨额‘社会抚养费’,他们宁可倾家荡产也要‘超生’的行为表明他们在心理上更不能没有孩子,他们的困窘和绝望远在“失独”家庭之上。从救济的角度看,他们不是比‘失独’家庭更需要关注吗?”还有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子女的人,如果他们的生活像“失独父母”一样陷入困境,从人道的角度是不是应该给与同样的救助?事实上独生子女和“失独父母”因为中国特有的计生政策已经享有大量的特惠,加强这种特惠显然不是削弱计划生育,而是强化计划生育。强制变利诱,不过是“破山中贼”变成“破心中贼”,与中国公民已经非常低的生育意愿为敌的本质没有变,不过手段更狡猾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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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中国大陆对生育的指标控制及其附属措施都是践踏人权的,灾难慎重的。对生育的指标控制违反国际公约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国家领导人、外交部发言人乃至国家计生委领导在国际社会和国外活动中都宣称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公民自愿的。正因为这个缘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充满了谎言和黑话。我今天上午写了篇《未婚妈妈的生育权问题不可能单独获得解决》给南方都市报,不知道能否发表,该文的重点就是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的谎言与黑话,譬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中的“提倡”和“一对夫妻”都是无法从词典中找到真实含义的。仅仅整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谎言和黑话问题,我估计我可以讲上七八个小时。我难以接受的是,国家领导人、外交部发言人、计生委领导和立法机关成员都认为难以启齿而不得不使用黑话和谎言来表达的东西,我的法学界同行们竟然有那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说明我的许多同行在无耻方面已经赛过国家计生委的领导了。

  2014年3月13日

  附录:为什么说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343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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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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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家畜和圈养野兽的生育才被主人计划而不能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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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时间:2014-04-02 08:16:57
 
 “准生二胎是加速人口老化?那生一胎呢?”杨支柱答:有些人已经习惯于当奴才了。如果政府过去规定三对夫妻才准生一个孩子,是不是现在准许两对夫妻生一个孩子你也要歌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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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真天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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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36.204.199
让汉族无私奉献生命!让出中国!让出人口!把中国全部出让给满鞑子蜥蜴蛇族!计生的目的就达到了!努尔哈赤的《灭汉种策》就大功告成!满鞑子计生委李斌、爱新觉罗.金小桃、崔丽、马旭、于丹、闫崇年、袁腾飞功不可没啊!
鞑子每年祭拜川岛芳子为满清鞑子女巴图鲁!川岛志明——鞑子魏志明也混进外交部了!它被满鞑称为满独势力男巴图鲁啊!
鞑子正在加紧剿杀我们华夏血脉唯一现存的习李政权了!
生死较量!险要关头!
汉族儿女啊!你还同意无私奉献杀死自己的子孙后代献祭给鞑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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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真天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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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汉族无私奉献生命!让出中国!让出人口!把中国全部出让给满鞑子蜥蜴蛇族!计生的目的就达到了!努尔哈赤的《灭汉种策》就大功告成!满鞑子计生委李斌、爱新觉罗.金小桃、崔丽、马旭、于丹、闫崇年、袁腾飞功不可没啊!
鞑子每年祭拜川岛芳子为满清鞑子女巴图鲁!川岛志明——鞑子魏志明也混进外交部了!它被满鞑称为满独势力男巴图鲁啊!
鞑子正在加紧剿杀我们华夏血脉唯一现存的习李政权了!
生死较量!险要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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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z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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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鞑子计生委,很邪惡呀!我們仙族同胞們應該攜起手來向它們發起攻擊吧!決不能讓它們的陰謀得成!

[ 本帖最後由 lxzzn 於 2014-4-6 12: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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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z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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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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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需要一场全民族的波澜壮阔的抗争!为我们最基本的生育权而抗争!为保护我们的妻子儿女而抗争,为上帝正义真理而抗争!為我們的洪偉夢想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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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z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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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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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解決消滅“計劃生育”這種滅族的邪惡政策!!!!!!!


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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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4.99.17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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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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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9.2.186
顶!顶!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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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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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183.161
支持杨教授!国家应该彻底取消生育限制,把自主生育权归还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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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杨支柱

2012年7月5日,由湛中乐、李建新、梁建章等5人发起并得到姜明安、王贵松、张翔、王建勋等10人副署签名同意的《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分别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书》请求立法者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取消生育行政许可,取消“社会抚养费”和对被征“社会抚养费”的父母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财新网7月5日)
诚如李建新所言,这样大的修改等于事实上停止了实行40余年的计划生育。我也承认,作为中国大陆的体制内学者,做到这样已经不易,尤其是曾经参与该法制定的湛中乐教授主动发起这样的建议不容易。这也正是我称赞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类似建议的黄细花代表的原因。这份建议书的5位发起人一位是法学教授、一位是人口学教授,三位是企业家或企业高管,也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因为以前关于调整或废除计划生育的建议,不但局限于学术界,也没有跨学科。2007年“叶廷芳提案”虽然有29位全国政协委员联署,要求却仅限于停止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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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反对计划生育最力的几个人,包括梁中堂先生、易富贤、何亚福和我,都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废除,而不是修改,无论是多么大范围的修改。何亚福在微博上表达了他的理由:“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梁中堂先生更是将他在讨论《建议书》的24日会议上的发言命名为《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发表在他的个人博客和纽约时报中文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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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在“传知行研究所”的一次演讲中,也曾明确表示:计划生育这种残害妇女、胎儿的事长期在中国大陆肆虐,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耻辱;作为一个中国男人,我感到更大的耻辱;作为一个中国法律人,我尤其感到耻辱。
应当修改还是应当废除,这首先要求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目的、内容和它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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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全无视人口发展的规律,企图将统治者的意志凌驾于客观规律之上,其狂妄程度无以复加。从古代社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人口增长率,到发达国家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零人口增长率(因国别不同,也有低人口增长率和负人口增长率的),人们并不担心人口增长,相反担心人口下降。仅仅是两者之间的一个过度阶段,由于死亡率先于出生率下降,特别是婴幼儿死亡率快速大幅下降,才导致人口高速增长。孩子死得少了,怎么就成了需要政府干预的坏事呢?应该庆幸啊!即使是经济上,劳动力生产少出废品(夭折)也是好事啊!事实上人口高速增长也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前兆,后者不过比前者晚20年而已。而经济高速增长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大家庭向核心家庭的演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妇女就业率的提高,特别是避孕技术的发达,出生率也就降低了,通常会降得过低,从而需要鼓励生育。人口根本不可能无限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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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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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提到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实施,这个时候,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即使没有公布内部也应该知道了。200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了1.22 ,远低于国家计生委长期宣称的1.8的“最优生育率”,更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口世代更替水平2.09,何况中国这样性别比失衡、不育率迅速上升的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世代更替水平至少得2.3(连支持计划生育的人口学者翟振武发达之前也曾说中国需要2.3的总和生育率才能维持人口世代更替)。如果立法者制定这种古今中外独此一家的法律来企图降低生育率,却居然不去了解现实中国的生育率是多少,这是多么不负责任啊!如果明知中国的生育率已经低到几乎只有所谓“最优生育率”的三分之二,仍然想进一步降低,这安的是什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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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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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对未经政府“安排”(此词出自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一条),并由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不仅粗暴地践踏了公民生育第二个或更多孩子的基本人权,而且完全颠倒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政府本应当是为了所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而由人民(个人之集合)创设的工具,所以人们称政府组成人员为公仆。现在个人能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都要政府“安排”,逻辑上政府就成了高于个人、先于个人的主宰,主仆关系完全颠倒了。世界上哪有仆人敢“调节”小主人出生的?——哪怕是用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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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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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起草说明中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因为“多”生的孩子要占用更多的资源,如果是没有看到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短视的;如果根本不认为这些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把这些“多”生的孩子看成光吃饭不干活的饭桶!这种人是饭桶的观念,用何亚福的话说,就是“一头猪出生,人均GDP增加了;一个人出生,人均GDP减少了”。这显然是对人的价值和人类尊严的极度蔑视!
“多”生孩子的家庭本来养育负担就重,对“多”生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将进一步加重养育负担,恶化这些孩子和他们的哥哥、姐姐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降低整个社会的人口质量。如此恩断义绝的做法将使这些孩子丧失成年后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道德义务。法律上人为制造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区别,也显然违反平等原则。政府搞歧视搞到同一个家庭内部的不同孩子身上,虽然此前已经非法搞了近三十年,但在狭义法律层面上还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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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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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从来没有真正实施过。《建议书》说,“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计生政策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相当严重。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立法内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 2002年以后计划生育真的有法可依了吗?只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吗?首先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法,把“社会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其次是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在“生育服务证”的幌子下使过去的“准生证”借尸还魂,哪怕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孩子也要蒙受叫做“社会抚养费”的巨额罚款。同样是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普遍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孕妇“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应当终止妊娠”,一些省、市、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规定避孕节育措施“一胎首选上环,二胎首选结扎”。直到现在陕西省计生委仍然回避强制堕胎的非法性问题,只说大月份引产(指怀孕超过24周的引产)违反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再往下就更难看了,譬如东莞市规定“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必须结扎满5年并缴纳“社会抚养费”满5年才给孩子上户口,以交纳“社会抚养费”并且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作为孩子上户口先决条件的地方比比皆是。计划生育问题上是从全国人大到国务院、从中央到基层层层违法、普遍违法,恣意践踏人权,哪里是什么“一些地方”违法和“个别地方”侵犯人权?形成这种局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本身欠缺法理基础并且跟其他法律存在严重的体系冲突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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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甚至怀疑《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本来就没打算实施,起草成那样本来就是用来对外国人遮羞和骗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起草说明是时任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做的,张维庆自己也把主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作为自己一生最大的成就。但几个月后同样是张维庆主持起草并报国务院批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把“社会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难道他们意识不到如此显而易见的篡改吗?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强制环孕检都是很严重的,按照中国大陆的立法习惯,如果真打算取缔这种残暴行径,本应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但无论是1995年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七不准”,还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都对现实中严重的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强制环孕检装聋作哑。(详见杨支柱博文《法院为什么炫耀自己的枉法裁判?》)这样一部连起草者自己都只当幌子使用的“法律”,值得浪费时间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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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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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认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生育问题就应该由男女自行解决,调整生育问题的法律应该是作为私法的家庭法。要这个全世界只此一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保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成为保留计生行政系统及其在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高校、医院、部队和国企的爪牙的根据。计生行政系统编内人员40多万,乡镇雇用的非编制内人员(包括每一个村委会、居委会的专职计生人员和专司收费、捉人的所谓“计生执法队”)可能有100多万,再加上高校、医院、部队和国企的计生人员,计生从业人员估计总共超过200万,其人数相当于警察(包括武警),是多大一笔财政负担!不收“社会抚养费”后用什么养活他们?又养活他们干什么?
鼓励生育用不着这样一支计生队伍,《建议书》也没有明确中国需要鼓励多生或鼓励少生。《建议书》说,“我们认为,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基本精神。”看这段话的意思,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计生系统的任务将转变为妇幼保健和所谓“优生优育”。但是妇幼保健在哪个国家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中国也有打上了计划生育烙印的专门的《母婴保护法》,还要计生委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而在母婴保护之外的所谓“优生优育”,其实就是鼓励堕掉可能有残疾的胎儿,这一方面导致更多的健康胎儿被堕掉(所谓出生缺陷筛查,无非就是万分之几十为合格,万分之几百为不合格,从而建议堕掉而已),另一方面构成对所有在世的残疾人最严重的歧视(意味着他们是不该出生的)。何况这优生优育怎么鼓励?谁生的孩子没毛病就奖励?这跟奖励独生子女和给无子女的人特别养老保障一样,是让干活多的人补贴干活少的人,是让养育负担重的人补贴养育负担轻的人,难道还嫌1. 18的生育率(2010年)和1.73的生育意愿(2006年)不够低?如此反劳付酬、劫贫济富,正义又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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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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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利剑还渗透到许多其他法律领域。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影响不,我国收养法、所得税法、婚姻法、母婴保护法、劳动法、户口登记和迁移办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产生了一系列计划生育配套措施,人为地增加孩子的养育成本,特别是增加非独生子女的养育成本,将严重阻碍停止计划生育以后生育率的回升。
四十年计划生育的影响不但渗透到了许多看似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领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如果不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重塑我国的生育文化,我国的生育率也是难以回升的。要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就必须废除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清理计划生育对其他法律部门的渗透,取消计划生育行政系统,正视计划生育的残酷历史和现实。
所以我的看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一切专门的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废除。对于收养法、所得税法、婚姻法、母婴保护法、劳动法、户口登记和迁移办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也都必须进行清理,消除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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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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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中堂先生不同意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对这部法律持否定的态度外,还因为他不同意“上书”这种言论方式。
梁先生说:“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机器已经庞大臃肿到包括一般知识分子在内的一般人的建议书没有适合的渠道可以通达到希望达到的领导者手里,他们繁忙到已经没有时间去看一般人上的书,你花费了很大精力撰写的东西根本到达不到应该到达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该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梁先生这番话,“一方面”立足现实,“另一方面”表达理想,堪称精妙。
进入21世纪后那年“两会”期间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关于调整人口政策的建议或提案?其中一部分是要求放开二胎的,一部分仅仅是要求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胎的,只有黄细花代表提出了废止生育行政许可和社会抚养费的大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或提案何曾被官方采纳过?连掌握最终决策权的领导人是否见到过,也大有疑问。至于学者的建议就更多了,仅仅易富贤一个人多年来给官方有关机构邮寄的调整人口政策的建议及其复本估计就可以装满一麻袋。
从博弈的角度看,则各方必须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最终的结果才是力量较量的妥协。如果一方按照他方能接受的程度表达自己的愿望,最终结果就是投降,而不是各退一步的妥协。譬如一个菜贩子想把他的萝卜1元2角一斤卖出去,他通常会喊价1元4角;买菜的者会说,太贵了,1元1斤如何?妥协的结果才能是1元2。如果菜贩子想把他的萝卜1元2角一斤卖出去,却考虑到买菜的可能接受不了,主动提出1元一斤,结果怕只能是8角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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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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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教授跟我说,“我们的全面修改方案提出要取消生育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和纪律处分,等于停止了强制计划生育,跟废除没有本质区别,仅仅是为了减轻阻力而避免全面否定计划生育的过去。提出一个打了一点点折扣的方案,如果被接受的话,总比提出一个完美的方案不被接受,从而导致现行人口政策纹丝不动,要好得多。”
确实,皇上对于大臣们的各种建议最终的回答都是“是”或“否”,不会讨价还价。中国虽然早在一百年前就不是皇权社会了,但也并非现代民主社会,至少不是成熟的民主社会吧。中国的领导人,无论是哪一级的,确实不喜欢跟民众或下官讨价还价,哪怕你贵为北京大学的教授并且有一大堆教授附议同意。
但问题是建议者怎么知道上峰能够接受的尺度到底在哪里?当湛中乐、李建新认为政府能够接受的最大尺度是面向未来停止强制计划生育的时候,就在几天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建议放开二胎;更早些时候,今年“两会”期间,还有人大代表在建议“允许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胎”(简称 “单独二胎”)。所有这些主张调整、修改或全面修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或法律的人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基本上是一样的,无非是长期低生育率将导致养老困境、人口下降过快将加剧性别比失衡、指标控制的要求导致基层计生人员在无法说服被计划对象时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独子难教、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将给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等等。为什么共同的现实认知导致不同的政策建议,关键的差别恐怕就在于对中央政府能够接受的“度”的判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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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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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各路“上书”者对于皇上或政府能接受的“度”的不同认知,本身就形成了各种不同建议之间的博弈。即使各路“上书”都能上达天听,略有保留的湛中乐、李建新方案也会被那些建议者内心有更多保留的“普遍二胎”方案、“单独二胎”方案所冲淡。甚至在只有一种建议的时候,虽然皇上不会讨价还价,但在做出“是”或“否”的表态前,通常也会征询一下大臣们的意见,而众大臣七嘴八舌讨论的过程就有博弈的成分,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能通过博弈形成新的建议,被皇上采纳。用时髦一点的话说,这叫民主作风,也就是充分听取大臣意见。
即使完全没有博弈,顾虑皇上或政府能接受的“度”而所做的有保留的建议方案,也未必有利于理想目标最大限度地被采纳。除了对这个“度”的估计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外,也因为过小的改变可能被皇上认为是不必要的瞎折腾,改革目标的折扣通常也会导致对于作为改革理由的现实弊端描述的弱化。
那么大臣们或体制内学者为何纷纷去猜测皇上能接受的“度”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建议呢?真正的原因恐怕是:任何改革目标的陈述都包含着对现实的否定和皇上过去治国成就的否定,内心保留越多的改革建议引起皇上震怒的可能性越小。其实,这样的建议引起上峰重视的可能性也会成比例地减弱。因此,对皇上所能接受的“度”的猜测,实质上是对皇上不能接受的“度”的猜测,更准确地说,是对引起皇上震怒的“度”的猜测;因为皇上一旦震怒,上书者的既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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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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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建议者内心的目标能最大限度地被采纳的角度分析,如果相信皇上是愿意改革的,建议者仍然应当畅所欲言。话说一半并不有利于建议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仅仅是有利于避免皇上震怒危及自己个人的既得利益。话说一半或一大半是单方面为自保而投降,不是各退一步的妥协。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位于体制核心的高官们最保守,官府的研究人员其次,国内高校不从计生系统拿课题的学者相对开明,而野路子人口学者易富贤、何亚福和我最彻底。梁中堂先生能够摆脱屁股决定脑袋“规律”的束缚,也就更加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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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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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书”也可以是形式,仅仅是为了便于传播。如果是这样,“上书”对“度”的把握就应该是传播不被禁止,而不是能否被政府接受。从传播的角度看,湛中乐、李建新方案应该说还是相当成功的。但是我认为,他们还可以走远一点。他们同样可以主张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提清算过去就是了;同样可以主张取消计生系统,建议在卫生系统下面设生育服务机构就是了。梁建章、李建新合著的《中国人太多了吗?》一书能够公开出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4月),就已经表明,只要不清算过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而主张废除计划生育、取消计生委,是可以言说的。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一直是舆论的禁区,法学界还可以说是写了文章发表不出来,写了也白写,不得不忍受计划生育践踏法治的耻辱。其实这也是个托辞,因为计划生育问题在网络论坛和个人博客上还是可以讨论的,也不见得会受惩罚,无非是不能申报课题经费、不能算做“科研成果”罢了。经过我的不懈努力,近年来对“社会抚养费”问题的探讨已经基本上没有禁区了。今年6月陕西镇坪冯建梅、邓吉元夫妇的维权活动,使得强制堕胎这一最敏感的计划生育问题也能公开报道和讨论了。连参与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湛中乐教授,都在修改法律的名义下主动要求实质上停止计划生育了,《建议书》的联署者中还以法律人居多,看来中国法律人雪耻的时候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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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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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湛中乐、李建新等:《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http://china.caixin.com/2012-07-13/100410868.html

2、梁中堂:《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http://cn.nytimes.com/article/op ... cc14liangzhongt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