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张权力,扩大影响,宗教组织往往不惜采取暴力甚至战争的手段,豢养军队或僧兵。如果不能理解这一点的话,可以看看中国、日本历史上的僧兵,欧洲的十字军、修道院豢养的雇佣军,以及目前的IS。
还有些宗教组织与世俗政权相互携手,紧密勾结。奴隶制国家或封建国家,往往利用神权寻求合法性,巩固统治。比如,宗教组织为这些政权寻求合法性,为君主加冕,证明其君权神灵授。再比如,神职人员告诫教徒所有压迫和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神灵安排的考验,忍耐终将获得补偿,反抗则是违逆神灵的意志。这些政权投桃报李,为这些宗教组织提供财源和庇护。奴隶主、封建君主、领主、大地主与僧侣、祭司勾结,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统治集团。比如,欧洲的教会与专制王权相互勾结,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疯狂残害不同信仰者和有进步思想的人们。
不仅如此,有些国家还通过控制、资助、贿赂其他国家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或者派遣传教士等方式,在其他国家的发展、控制教徒,以宗教为掩护,窃取情报,扶植代理人,插手其他国家内政,甚至阴谋从事颠覆、分裂活动。这些国家的一些神职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为了实现野心,也往往乐于与境外势力合作,引狼入室。
这时的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成为特权阶层的一部分。与虔诚的教徒不同,他们虽然自诩为神灵的使者,但是内心之中往往并不敬畏神灵。他们以神灵的名义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打着宗教的旗号的特权压迫者。他们不择手段地敛财、揽权,往往垄断财源,维护特权,禁锢思想,毁灭人性,迫害肉体,阻碍进步,甚至制造、挑拨民族矛盾,破坏和平,发动宗教战争。
这些宗教组织在历史上的所作所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神职人员所拥有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即教权,是一小群人假借神灵的名义压迫大多数人的权力,是一种腐朽的、保守的、反动的、堕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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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一旦走出寺庙,以传教为主要目的进入世俗社会,就必然需要并控制大量的物质资源,谋求政治、经济特权,进入暴走的状态。
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曾经提到:“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需要注意的是,毛主席提到的神权,实际上应为教权。教权是属于宗教领域的领导权,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指导权。在封建年代,教权与神权是重合的,教权常以神权的面目出现,教徒敬畏神灵,教职人员代表神灵,对民众具有近乎绝对的支配权。
在我国,教权与其他封建特权一样,是一种在解放后被消灭的权力。
世界其他发达地区也是如此。中世纪时期,欧洲教权曾经扩张到极限。教权主义者主张一切权力来自天主,教会或教皇的权力应高于世俗政府或世俗君主的权力。五世纪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宣扬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国家”,即“神国”(教会)和“俗国”(国家);“神国”高于“俗国”。当时的宗教律法保守、残忍,几乎拒绝任何修改——与权威来自全民的宪法不同,教法的权威来自于神灵,凡人怎么能有权随便修改?任何修改,都会破坏教法的权威。
随着生产力发展,新兴进步力量强烈要求冲破旧制度在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最终,欧洲出现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最终,民权战胜了教会的教权和世袭贵族的特权。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科学的怀疑逐渐取代了盲从的信仰,宗教逐渐从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统治地位退缩到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里,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逐渐去除宗教色彩。神职人员被剥夺了经济、政治特权,丧失受命于神灵的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无权干涉世俗生活。
相比之下,那些宗教组织仍然拥有强大的国家或地区,则长期处于保守势力控制下,往往拒绝现代社会结构和现代文明,长期陷于落后、停滞、贫困之中。一方面,贫困落后使教育水平不高的民众以宗教为精神寄托寻求解脱,另一方,宗教组织拥有强大的教权,顽固阻碍社会进步。在这样的国家,任何稍微触动教权和宗教组织既得利益的改革,都难免胎死腹中。
可以说,社会进步必须首先进行宗教改革,冲破教权,推翻教权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宗教退缩到相对独立的领域,不再干涉世俗生活,社会才能进步,现代社会才能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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