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从逻辑上,贺卫方还可以进一步辩解,那就是,美国政府不批准这些人权条约,是因为有它自身的特殊困难,而这个自身困难,来自于复杂的社会关系,虽然尽了努力,却没有能够做到,所以【不属于人权问题】。之所以美国可以用这个理由辩解,而中国政府不能够用这个理由为社会上不时会出现的司法错误辩解,是因为美国政府是被选民选出来的;中国政府没有经过这样的选举。于是,美国人民遭受的侵犯,就是美国人民咎由自取——谁叫你们不选出一个有能力批准这些条约的政府出来的?
根据这个逻辑,其他发展中国家只要实行了西方这套——我称之为“西式共和”的——政治制度,哪怕人民生活多么艰难困苦,甚至于战乱频仍、尸横遍野,那也与“人权”问题无关。因为要怪就怪人民没有选举出一个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政府。人民自己不好好运用“人权”,苦难和死亡就不能怪尽了努力,但实在没有了办法的政府。比如索马里、刚果金、马里、海地等等国家的人民,虽然生活艰难,死亡威胁如影随形,那也不是“人权”问题。而中国虽然人民生活越来越好,社会和平稳定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因为社会上不时地会出一些司法错误事件,就是缺乏“人权”的表现。
不顾绝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中的状况,只以极少数人在特别情况下出现的,非正常司法关系状况为标准,来衡量“人权”水平,就只是在替极少数人争权利,而人民大众普遍需要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就与“人权”问题无关。实际上我们通过事实与逻辑分析,都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民间的暴力行为,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都会消失殆尽。
而按照贺卫方的逻辑——最妙的是,他还将之称为【常识】,按照公知们的定义,所谓【常识】,就是不可质疑的绝对真理——罗斯福说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些【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都不在“人权”要求范畴之内了。至少,相对于【司法机关错判案件甚至错杀无辜】来说,这些因为【公民之间的冲突】而导致公民失去自由的问题,就不是【真正的人权问题】了。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贺卫方们要的“人权”,与人民大众没有关系。因为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是不会与司法部门发生冲突的。就算是其中有很少数人与司法部门发生了冲突,其中的大多数案例也是按照合理的法律程序处理的。也就是说,即使在这部分与司法部门发生了冲突的人里面,被侵犯了公民权利的也只是少数现象。在整个社会群体中,这些人只是极少数部分。当然我们不应该有意忽略这极少部分人的权利。但是社会的是否良好,首先应该看的,不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状况吗?
之所以贺卫方们会把“人权”问题只限定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范围内,是因为他们从社会精英的自由要求出发,要千方百计限制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能力,为的是让他们的自由最大化,成为实至名归的统治者。而普通老百姓因为客观上的能力差距决定了,他们根本就不具备享受精英们所能够享受到的权利的能力。
在利益关系上,普通老百姓更加需要社会和平稳定,这与政府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普通民众从自身利益关系要求出发,不会愿意限制政府的权力。之所以公共舆论平台上限制政府权力的呼声很高,其实是因为很多身居底层的民众,被一些精英忽悠得以为自己就是精英,不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关系是什么了。假如这些精英的图谋得逞,伊拉克、利比亚、乌克兰的局面就会在中国重现。
贺卫方们当然不是有意要让中国老百姓过苦难生活——到了那样的社会状况,他们中的大部分也不会真正好过的。不过为了他们特殊的利益要求,让老百姓们过苦难深重的日子,也不是不可以。所以他会说出【民间暴力和残杀毕竟是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是【真正的人权问题】。所以我这篇博客的题目就是《公知们说的“人权”与普通民众无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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