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思维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非议之声此起彼伏。《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制定于1993年。20多年来,随着各民族群众跨城乡跨区域跨行业流动加快,对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城市民族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已经提到日程。
平心而论,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亮点,比如: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为啥民众声讨不绝于耳呢?显然,这份修订意见与当面面临的工作的机遇和挑战,与广大民众的期待,有相当的差距。近些年来,民众对民族宗教政策的质疑声不断高涨,事出有因。
城市民族工作事关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两个大局,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发挥城市引领带动作用,实现各民族群众共享发展、同步小康。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的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目前城市民族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然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比如关于清真食品管理问题。我国56个民族中,仅有部分少数民族民众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征求意见稿二十一条中就有四条涉及这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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