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石扉客2014”称:“政法宣传要创新,新闻阵地要开拓,但不能一味沿袭对敌斗争思维,技术赋权要廓清权力范围,公共发言要依法,要讲理,要恪守职权边界,警队外宣不是抱团打架,职业身份不应该嬗变为利益集团。
新华网发表题为《“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平息质疑》的文章,作者称:
【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积极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表面看是执法不规范问题以及对执法规范的无意识,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有些基层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缺乏起码的敬畏。】
这段话言之有理,但是文章在下面部分就出现了偏差:
【每每遇到执法引发争议事件,警方的回应都备受公众关注。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在寥寥数语、缺乏更多有效信息的官方表态之外,一些获得认证的基层公安机关自媒体账号开始搞“自选动作”,其中就有一些义愤填膺地为涉事警员找执法依据乃至背书的激烈言辞——通常都是说,那些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发点也是好的”。
诚然,有些说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是,见惯了此类应对,人们难免会认为这是拒绝认错,以机构之名“护犊子”。】
特别是下面这段话,尤其值得商榷:
【在近年来的涉警舆情中,有的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正能量”的含义。个别民警自身法律素质低,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系统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来说事,动辄说“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事实上,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私人可以持枪且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这样很容易引起误导作用,导致民众更多的质疑。 】
某些公知把警察自媒体推向道德审判台,利用在主流媒体和政法部门的新媒体的代言人,发表攻击警察自媒体的文章,“代表人民”要求政府整顿公安自媒体,我首先想请问某些公知及其代言人,请问你们取缔“警察自媒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们有什么权利剥夺警察作为公民同样享有的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
最可笑的是,邪路派公知的领军人物利用自媒体或者在公众场合发布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认为执政党不合法,鼓吹要把执政党改造成为“社会民主党”,宣称要通过“司法改革”的“威虎山小路”改变体制,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妨碍他们所谓的“法治”,对于这种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论,有人称这是“言论自由”。某些公知利用自媒体,不断造谣、传谣,公开歪曲历史,策划和煽动开展各种颠覆活动,甚至发表露骨的汉奸卖国言论,发泄对“四基”的极端仇恨情绪,气焰之嚣张,简直让人不知道今夕何年,还以为处身于麦卡锡时代的美国。如果从法律论,上述言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并没有给予或者保护他们这种“言论自由”,如果要取缔,为什么不取缔这些既违反宪法法律,又民愤极大的“自媒体”?他们这些人为什么就可以选择任何动作?为什么警察个人或者群体在官方发声之前以非官方的身份通过自媒体说明情况,以正视听,却要被取缔?取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现在律师可以堂而皇之地为罪大恶极的人开脱罪责,甚至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还可以有申辩、上述的权利,为什么警察个人或者群体在官方发声之前以非官方的身份通过自媒体说明情况(当然,最好只是限于说明情况,是非自有公论)的权利却要被剥夺?如果你能够证明警察自媒体所说的是假话,你可以进一步追究责任,但是在没有证明他们是讲假话之前,谁依据哪一条法律,又有什么权利剥夺警察作为公民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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