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我的意见:这个条款容易被钻空子,熟悉民族政策,通晓民族语言这个条件,应该注明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公平竞争,且不限制民族身份。否则就可能成为降低标准招收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的一条漏洞,违反各民族就业公平原则,并降低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我的意见:反对。如果按照就业公平原则,按照统一的录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少数民族教师应该有同样的能力素质。少数民族教师水平低下的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提高少数民族教师的能力,就必须在录用和日常考核标准做到同一标准。合格的继续录用,不合格的辞退或转岗。这样才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的素质。在经费和教师配备方面,更要遵守教育公平原则。
八、 删除第十条。
我的意见:支持。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我的意见:反对。民族食品并不应该设立民族门槛,比如,美国人可以开中餐馆,中国人也可以卖汉堡包。所以,基于满足少数民族饮食需求的出发点对民族食品企业进行扶助是违反商业自由原则的,如果开放市场,不设门槛,自由竞争,民族饮食需求会得到充分满足。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的意见:反对,同上。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我的意见:赞成。
十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我的意见:从政策上看少数民族并不存在不能平等进入市场的限制。但是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规范确实存在问题,比如“某些人规定面馆周围五百米内不准开面馆”。这些行规必须彻查。
(来源:习五一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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