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历来极端注重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风吹草动,却竭力主张他国放弃意识形态安全
殷鉴不远,在夏之后!在意识形态领域打造一堵铜墙铁壁理应成为学界共识。然而近些年,在一些亲美知识分子的大力宣传下,“意识形态”在中国常被当成一个不好的词,一个需要警惕的词,许多人总是提醒要“脱意识形态”。某些网络大V们更是振臂高呼:“美国从来不设思想政治课,从来不过分主张空洞无味的意识形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加以效法!”
可事实上,美国人从来没有放下意识形态。美国恐怕是世界上最讲意识形态的国家,而且非常有技巧,花样非常多,不断推陈出新,很多时候能做到“润物细无声”。对这一点,公众认识是不足的。
据学者张旭东介绍,美国并没有统一的被称为“思想政治”的课程,但是这些内容实质存在于公民教育、历史教育以及道德教育等大类课程中。美国中学的公民教育主要是在历史课上,通过学习美国共和宪政的经验和教训来实现。历史课因此成为最具“思想性”和“政治性”,也是集中涉及美国核心价值的课程。例如,在美国的初中历史教科书中,必定要学习的政治文献是《独立宣言》和《宪法》,这两部文献的价值表述都具有两个部分: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表述。
此外,美国当局还通过操纵新闻媒介,严控意识形态宣传。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旨在“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正如迈克尔·巴仑蒂在《少数人的民主》一书中所指出的:在表面上许诺“自由”的背后,“新闻传播将各种观念灌输到美国人民脑子里,人们耳濡目染的、该看到什么、该听到什么,全都是由那些控制传播工具者来决定”;“不管你对‘自由’下什么样的定义,目前我们所享受的大众传播,仍是一个和‘自由’沾不上边的新闻界”;“私人企业化的传播工具根本不会谈起资本主义制度和污染、低劣的居住环境、贫穷及通货膨胀等问题的关系……”。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美国意识形态的传播被少数特权者所把持,并且其手段相当隐蔽。美国政府施加在新闻界和广播网的压力是大众看不到的,“编制”出来的新闻竭力在公众中造成一种印象,那就是,他们接受的新闻“是出于自然而然的讲话和活动”,权贵者还试图造成一种笼罩全国的“信念体系”以影响公众。有的美国学者表示:“为了防止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可能遇到妨碍政策推行的思想和意见的发展,参与舆论形成过程的领袖人物们,便试图建立并加强美国信念体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企业、竞争、机会平等和在解决社会事务时尽量少地依靠政府。这些原则在欧洲资本主义制度上升的数百年时间中缓慢地趋于明确,传入美国时已经接近完善。美国既无封建主义的过去,又无国教,因此这些原则没有遇到认真的抵抗。通俗地说,多数老百姓把这些道德观念简单明白地称作‘美国精神’。总之,资本家对政府的影响并不仅限于资助竞选,院外游说,支配政策的规划机构,而且还通过它对经济和大众媒介的控制而间接地影响政府的政策。”【2】
通过限制言论和公民权利来控制意识形态在美国更是家常便饭。
当美国当局某些人拼命鼓吹在其他国家要允许人们的绝对自由、特别是反政府的自由时,美国自己却对自由作了种种限制。中国旅美学者杨日旭曾发表文章,列举了美国宪法不保障的18种言论自由:(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3)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反交通规则。(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9)对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自由。(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3】
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美国法典》第2381--2391条详尽地阐述了对反政府活动的管理与惩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以下反政府活动的具体惩治:叛国、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叛乱或造反、煽动暴乱阴谋、鼓吹推翻政府、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招募兵员反对美国、应征入伍反对美国等等。早在191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谋叛法,根据这一法律,凡有对美国的政体“不忠诚、不尊重、粗鲁或辱骂”的言论或“蔑视、嘲讽、侮辱、丑化”宪法或美国武装力量的言论,均属犯罪之列。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赤色恐怖”中,有一批美国公民就依据此法被投入监狱。
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法律和政治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公民的权利有所增加,但是政府的控制也更为严密与隐蔽。实际上,美国人民只是在被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他们受到限制的实例是不胜枚举的。例如,杜鲁门政府颁布的有关联邦公务人员忠诚测验的行政命令,最后发展到“只要有理由‘怀疑某人对美国政策不忠诚’,就可以把他解雇”。艾森豪威尔时期,有亲属住在共产党国家的人就可能被联邦政府解雇或不被雇用。1972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维护麻萨诸塞州通过的要求州政府雇员以宣誓方式反对以暴力或非法或违宪手段推翻政府的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其所鼓吹的绝对的民主与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