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毛泽东用宪法来规定人民政权的性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在协商建国制定的《共同纲领》(代宪法)中,明确写道“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总纲的第一条就明确写到“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还亲自在杭州撰写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草稿,在1954年正式发布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就明确了国体,就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总纲第一条就明确标明的这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总纲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体现人民在最高权利的地位,毛泽东时代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直保证有三分之二的代表,是来自基层,来自工农兵为主体的人民代表,让人民最大程度的广泛参加国家政权,能让人民政权真正表达代表人民的意志。
三、 毛泽东以《鞍钢宪法》为人民管理国家的模式
然而,人大毕竟不能直接管理国家,政府才直接管理国家,那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有效形式,让人民确确实实当家作主,让人民确确实实能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一直在深深思考的重大课题。
他认为:苏联的政权模式没有体现出劳动者的管理权,只明确了“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力。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读社会主义经济的谈话与批注》275页)。”
劳动者没有管理权,就绝无其他权利的保证!工人没有管理企业的权利,就没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就绝不能成为领导阶级。管理权,就是领导权!这不是毛泽东的睿智?这不是毛泽东的深邃?
就在苏联撤走专家这样一个历史时刻,鞍山市委向中央上报了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这个报告上做了长篇批示,特别指出:“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毛泽东将其比肩宪法,说明鞍钢的管理模式多么重要,其意义绝非寻常!“鞍钢宪法”的基本内容为,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其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鞍钢宪法》这五条成了当时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而最为核心一条就是参与管理,就是“三结合”的管理模式。既能发挥技术人员的才能,又能发挥领导干部的组织作用,还能保证工人当家作主,保证政权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