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乱参与者首次被定暴动罪:3 人入狱 3 年
观察者网 昨天
综合港媒报道,2016 年农历初一晚(2 月 8 日)至初二凌晨(2 月 9 日)的旺角暴乱中,被指参与暴动及向警方投掷玻璃瓶等对象的 2 男 1 女,于 3 月 16 日在香港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罪名成立,17 日上午该案庭审法官沈小民判处 3 名被告实时入狱 3 年。据悉,3 名被告未决定提出上诉。本案成为旺角暴乱中首宗以暴动罪定罪并判处实刑的案件。
沈小民在 16 日裁决中指出,参与暴动者即使没有作进一步非法行动,但他们有份参与向警方防线推进,属于 " 共同犯罪 "。庭审中,辩方律师拿出越南船民暴动案作比较,沈小民反驳称,两次暴动案件无异," 扔玻璃瓶都可以死人 ",旺角事件的暴力程度已超越帮派斗殴,他还称旺角暴乱为何不可参考越南船名暴动案以监禁 5 年为量刑起点。沈小民在听取 3 名被告求情后,案件押后至今天判刑。
此次涉案的 3 名被告分别为香港大学女学生许嘉琪(23 岁)、无业人员麦子晞(20 岁)及厨师薛达荣(33 岁)。
左起:香港大学女学生许嘉琪(23 岁)、无业人员麦子晞(20 岁)及厨师薛达荣(33 岁)/ 来源:香港明报
香港法官沈小民 / 资料图
旺角暴乱首宗暴动罪成立 判刑 3 年
据明报报道,辩方律师争辩,案发当晚示威者行为不构成暴动,因为现场没有人受伤、也没有物品被损毁,但法官沈小民对此表示不敢苟同,他认为示威者将暴力行为付诸实际,破坏社会安宁,符合暴动的定义。他举例称,当晚示威者持刀袭警,警员因装备充足而没有受伤,而示威者的行为是否破坏社会安宁,答案是 " 不言而喻 " 的。
沈小民再分别就各被告的行为解释裁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