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黄之锋两抓两放,走的都是合法合规的司法程序。但越是合法合规,质疑就越强烈:为什么一直让港人引以为傲的法治,偏偏治不了“港独”?
首先一个原因,是香港个别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伦理问题。
司法是至为严肃的事。但这次黄之锋获释,竟是因为裁判官在保释文件中写错黄之锋的离港日期。就算裁判官弄错日期,整个法庭就如此轻易地把错误漏过去了吗?在香港这样的法治之,这个操作太过荒唐。
香港法官为数众多,这次裁判官的错误可能只是“个案”,但它不可避免地对这个群体的整体形象造成冲击。把一个备受关注甚至引发巨大争议的司法文件里最具实质性的内容写错,这个法官究竟是什么水准?
其次,法官犯错的个案之外,香港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漏洞。
港警两抓而法院两放黄之锋,又让人想起有关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黄皮白心”的议论。判例法中,法官个人倾向对判决影响较大。而在2014年“占中”和现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于闹事者的判决,有舆论质疑其中投射了他们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识形态偏见。
即便个人倾向影响判决,甚至犯下弄错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在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对法官进行问责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错”成本。
从过去三个月来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钻,更是被反对派们研究得透透的。他们事先将参与示威和骚乱者的信息记录下来,以备后者因不法行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骚乱现场,暴徒们也尽量不给检方留下证据,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随后律师捞他们出来。
[img=580,1031]https://www.kunlunce.com/d/file/klzt/hongmenaiguowenhua/2019-09-10/750cf280485fb9f3dd10cc4a28fa5e33.jpg[/img]
组织方早就为骚乱者准备好了“保释一条龙”服务,而香港的法律体系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复复。
还有一个更大更紧迫的问题:香港至今没有惩治“港独”的专门适用法律或条款。
黄之锋等乱港分子不仅鼓动、组织和参与街头暴动,而且明目张胆地与境外势力勾结串联,但他们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组织、参与或煽惑他人参加非法集会。
这罪名,一听就知道有多轻飘飘。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阻,导致香港至今没有一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说得严重点,黄之锋这些人如果不是在组织和参与骚乱过程中存在一些具体违法行为,他们就算再在境内外乱港祸国,在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下,都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真正关心自身未来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