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随便列出十条,是谓十恶不赦。
*“孝”违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种伟大思想直接针对着孝道所建立的尊卑-长幼-亲疏的社会-家族秩序。孝道与现代人权观念不共戴天。
*“孝”排斥爱和博爱。有人认为“孝”可以维系血亲之间和谐的天伦之乐。这有一定道理。但如我上面说的,这种和谐是以牺牲公正、平等为代价的,所以它是不完善的,也是不真实的。其实,维系家庭、亲人、朋友等私人关系的真正力量是“爱”。爱是双向平等的、有条件的,因而也是真诚的情感。被爱才有爱,可爱才会爱,施爱才能爱。单向、无条件、强制性的“孝”不仅与爱对立,而且与博爱也是对立的。在孝道的秩序里,没有爱,更没有博爱。
*“孝”混淆是非。《论语·子路》:“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老爸偷东西,儿子要替他打掩护,这样的孝道不仅不道德,而且违法。推广来看,如果将孝作为伦理的核心,那么人将不再有良知,社会将不再有是非。“君”“父”们永远伟大光荣正确。
*“孝”违反自然。所有动物的初生幼仔都是孱弱无力的,需要父母的抚养和照顾,保护和教导。这是一切生物的天性和本能,人类亦然。所以自然界中充满了舐犊情深的画面。反之则不然,幼仔一旦成熟,便脱离父母成为独立的个体,不具有与父母对等的感情。所谓“羔羊跪乳,乌鸦反哺”,是对自然有意无意的误解。而“孝”正是建立在这种误解之上的,而且还把这种误解强化为绝对的道德律令。以至于出现《24孝》中“郭巨埋儿”那样丧尽天良的事件。
[ 本帖最後由 花弄影 於 2013-11-26 12:37 編輯 ]
|